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2-02-19 16:26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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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
(七屆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標準化工作進行重大改革戰略部署,適應地理信息產業快速發展及多樣性特點,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有關精神,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目的是:建立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互補、完善配套的地理信息產業標準體系,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供市場選用,促進我國地理信息科技進步、轉型升級、產業發展。
第三條 制定本規定的依據包括國家標準GB/T 20004.1-2016《團體標準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為指南》、《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
第四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亦簡稱“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協會會員約定采用,產業單位可自愿采用。
第六條 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相關政策。
(二)堅持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原則,保證所有會員均有權參加,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三)不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符合強制性標準。
(四)妥善處理涉及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促進標準的推廣和實施。
(五)有利于促進科學進步和技術創新,推動新技術、新業態、新應用的發展。
(六)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七)有利于保證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
(八)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市場發展需求。
(九)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漢語拼音字母“T”、斜線分隔符“/”、協會英文簡稱“CAGIS”、標準順序號、短橫線分隔符“-”、年份代號組成。格式如下:
第八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通過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團體標準化工作相關信息。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決策機構。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決策機構是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理事會。主要職責是制定團體標準化戰略規劃,對與團體標準化相關的政策、制度等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管理協調機構。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協調機構是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標委會主任由權威專家和協會領導擔任,成員為標準化工作專家、協會部分工委會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制定團體標準化政策、制度,統籌管理、指導和協調團體標準化工作。
標委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承擔標委會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管理標準化各工作階段事務;檢查和監督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組織會議;聯系標準化主管部門和相關標準化機構;管理標準化文件;其他標準化日常工作。具體工作見第三章。
第十二條 標準編制機構。標準編制機構是標準編制組,由標準編制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組成。編制組應有主編單位。主編單位牽頭標準編制相關工作,對工作進度和標準質量負責。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化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發布與出版、實施與宣貫、復審與修訂等(流程圖見附件1)。
第一節 提 案
第十四條 標委會辦公室每年底之前在協會會員范圍內征集標準制定(含標準修訂,以下同)提案和標準化工作建議,制定次年工作計劃。協會單位會員和分支機構均可通過《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見附件2)向標委會辦公室報送標準制定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工作也可不定期進行,隨時申請,隨時受理。
第二節 立 項
第十六條 標委會辦公室對收到的立項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標委會對提案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和審核,決定是否準予立項。擬立項的,標委會辦公室在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10個工作日的公示。如無異議,報標委會主任批準立項。未通過審核的,通知提案單位不予立項或補充材料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對已經批準的項目,標委會辦公室批復提案單位,并在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立項公告。
第十八條 項目提案單位或發起單位,應召集相關單位,成立由相關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組成的標準編制組,確定主編單位和主筆人員。
第三節 起 草
第十九條 標準編制組應制定工作大綱,根據工作大綱進行分工,開展資料收集和調研工作,完成必要的測試驗證和專題論證。經過充分討論和完善內容,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如有必要,標委會可派專家指導標準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應符合GB/T 20004 《團體標準化》、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GB/T 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GB/T 20003《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標準編制中,如發現重大問題(如:技術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編制組內部產生原則性意見分歧等),致使標準名稱或內容將發生根本性變化,甚至無法繼續執行項目,編制組應及時上報情況,標委會決定是否變更或終止項目。
第四節 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完成后,編制組應向標委會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提交《起草工作報告》《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和擬征求意見單位及專家名單等文件材料。標委會按照第二十條要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提交材料合格的,標委會辦公室向相關單位和專家發《征求意見函》,并通知編制組開始征求意見階段的具體工作。對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標委會辦公室通知編制組進行修改,重新上報。
第二十三條 編制組應向被征求意見單位和專家發送《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表》。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見單位和專家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對標準重要內容有反對意見,應提供明確意見和理由。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編制組應收回《征求意見表》,填寫《征求意見表發放回收情況統計表》,對收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對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視情況做補充調研、測試驗證和專題論證。在此基礎上,編制組完成《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送審稿)》編制工作。
第五節 審 查
第二十五條 征求意見工作完成后,編制組應向標委會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提交《征求意見工作報告》《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送審稿)》,以及《征求意見表發放回收情況統計表》《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辦公室對送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標委會決定是否符合審查條件。對符合審查條件的,報標委會主任批準成立審查專家組,開始審查工作。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了解國內外該領域相關技術和標準狀況。對不符合審查條件的,標委會辦公室通知編制組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工作,重新提交送審材料。
第二十七條 審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形式。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團體標準與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國家強制標準的符合性。
(二)團體標準的先進性、適用性、有效性。
(三)團體標準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第二十八條 審查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審查專家組應對審查項目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對有爭議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進行表決。如需表決,不少于專家組成員的3/4同意方為通過。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參加表決。
第二十九條 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會議概況和主要審查意見,并附參會單位和人員名單,以及參會專家簽名。函審的項目應統一保存每位函審專家的審查意見表。
第三十條 未通過審查的,編制組應對送審材料進行修改,重新上報審查。重審仍未通過的,經審查專家組復議,確定是否終止該項目,報標委會決定。
第六節 發布與出版
第三十一條 已通過審查的標準,編制組應根據審查意見,完成《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報批稿)》及相關文件編制,提交標委會辦公室。同時,將標準編制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和文件進行整理并備份,原件上交標委會辦公室存檔,備份由主編單位留存。
第三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經標委會審核通過后,由標委會主任批準發布,標委會辦公室發放標準編號,在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
第三十三條 標準發布后,如需出版,標委會辦公室(或授權主編單位)與出版機構簽訂出版合同。編制組應配合出版機構做好相關的校對和審核工作。
第七節 實施與宣貫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辦公室歸口管理標準的宣傳、推廣和實施工作。編制單位、協會各分支機構、會員和其他組織可通過培訓、論壇、媒體等交流與傳播途徑開展標準的解讀、宣傳和推廣。促進政府有關部門和產業界在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購、社會管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獎項評選、招投標等工作中應用團體標準。
第三十五條 相關單位執行團體標準的,應當公開標準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六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標委會辦公室負責了解標準實施情況,收集反饋意見。
第八節 復審與修訂
第三十八條 標準實施后,應根據技術或市場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反饋意見,適時對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復審原則上由原提案單位或主編單位提出,復審工作由標委會辦公室組織。
第三十九條 復審工作應對原標準做出繼續有效、應當廢止或需要修訂的復審結論,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并于作出復審結論后30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布。
(一)對于繼續有效的,公布繼續有效信息。
(二)對于應當廢止的,公布廢止信息。
(三)當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有明顯缺陷,已經制約了技術創新和市場發展,或者與有關標準相抵觸時,應進行全面修訂,公布全面修訂信息。全面修訂工作,按本管理辦法重新立項進行。
(四)當標準存在一定缺陷,但不需要全面修訂時,由原編制組進行局部修訂。局部修訂工作完成后,標委會辦公室對原標準的年份代號進行修改,并公布變更信息。
第四章 知識產權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版權和標識歸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協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和冒用。會員和相關單位可通過標委會辦公室獲得標準的相關內容和使用許可。
第四十一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主編單位應與利益相關方協商,確定有關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并取得標準編制組的認可。
第五章 經 費
第四十二條 標準編制工作經費由標準發起單位、參編單位和相關單位籌集,全部用于支付標準編制的工作成本和管理費用,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四十三條 標準編制工作經費主要包括:立項經費、編制經費、審查經費、出版經費、宣傳推廣經費等,按以下方法管理。
(一)立項經費。項目發起單位在提交標準立項申請時,同時交納4800元立項管理費,無論立項批準與否,不予退還。
(二)編制經費。項目發起單位或主編單位在立項批準后召集相關編制單位協商籌集編制經費,供編制組使用。主要用于資料收集、調研、測試驗證、專題論證、標準編寫等的工作費用和人員費用。經費收支標準和管理方式由編制組自行確定。
(三)審查經費。由標準編制單位支付,主要用于審查會議費、資料費、審查專家差旅費、食宿費、勞務費等,支付標準和管理方式由標委會辦公室與編制組協商確定。
(四)出版經費。由主編單位負責向出版機構支付。
(五)宣傳推廣經費。由組織開展宣傳推廣工作的單位自行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袊乩硇畔a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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